{{ $t('FEZ002') }} 人事書記|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5月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1277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公立學校(不 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條件,請詳參上開國教署函。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5年5月15日 (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e-1451@mail.k1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國教署原函、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五、依附件作業原則第七點規定,各機關商借教師,應提出需求專長及員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
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由該機關轉學校擇優推薦後,比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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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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