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楊妃婷
{{ $t('FEZ002') }} 教務處資訊組|
壹、目的
一、學生能藉由閱讀科普書籍,了解科技如何應用於日常生活。
二、鼓勵教師投入科技教育融入閱讀之教學設計,提升學生科技能力。
三、推動落實校園科技教育。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
三、協辦單位:財團法人鴻海教育基金會。
参、辦理期程
111年7月11日至111年8月20日。
肆、實施內容
一、學生閱讀指定書目,以書中某章節或全篇意旨為素材繪製作品,並依據
競賽規則參與競賽,作品中必須呈現AI人工智慧科技之啟發。
二、指定書目:《阿宅聯盟:決戰AI太陽王國──超進化人工智慧歷險漫
畫》鴻海教育基金會、林于竣著/謝欣如(黑豆)繪,可透過臺北酷課
雲免費線上閱讀(https://reading.cooc.tp.edu.tw/book_cont/5346
5)。
三、參加對象:本市公私立國小及國中在學生。
四、競賽項目與規則
(一)參賽組別: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高年級組、國中組。
(二)作品類別:繪畫。
(三)作品規格:參賽作品統一繪於8開圖畫紙(27公分 ×39 公分),不
接受剪貼、立體作品;使用畫材不拘。
五、收件須知
(一)繳件資料請依下列排序整理
1.附件1作品標籤及參賽作品。
2.附件2報名總表。
3.附件3指導老師作品版權聲明書
4.附件4學生法定代理人作品版權聲明書。
(二)收件日期:111年8月1日(星期一)至111年8月10日(星期三)
止。
(三)作品繳交方式:採現場收件方式,請繳交作品正本及上開應繳件
資料,並以親送方式送至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輔導室(校址:
臺北市106345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248巷30號),聯繫窗口:輔導室
陳主任,電話02-2721-5078分機550。
伍、評審標準及方式
一、邀請專家學者暨實務工作者擔任評審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
二、評審標準:
(一)主題性:符合主題及精神,40%。
(二)完整性:色彩運用、技法、和諧度及整體藝術美感,30%。
(三)創意性:作品創意呈現,30%。
三、評審日期:111年8月11至12日。
四、公告結果日期:111年8月16日。
五、預計錄取件數:國小低、中、高年級組及國中組,每組各錄取特優1
件、優選2件及佳作3件;各組作品經評審委員評選未達獎勵標準者從
缺。
陸、獎勵
一、各組錄取優良作品獎勵方式如下
(一)國小低年級組
1.特優:獎金3,000元、獎狀1紙
2.優選:獎金2,000元、獎狀1紙
3.佳作:獎金1,000元、獎狀1紙
(二)國小中年級組:
1.特優:獎金3,000元、獎狀1紙
2.優選:獎金2,000元、獎狀1紙
3.佳作:獎金1,000元、獎狀1紙
(三)國小高年級組
1.特優:獎金3,000元、獎狀1紙
2.優選:獎金2,000元、獎狀1紙
3.佳作:獎金1,000元、獎狀1紙
(四)國中組
1.特優:獎金3,000元、獎狀1紙
2.優選:獎金2,000元、獎狀1紙
3.佳作:獎金1,000元、獎狀1紙
二、得獎者預計於111年教育博覽會進行頒獎,時間及地點將另行通知得獎
者。
三、各校得依據獲頒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應於得獎名單
公告一個月內為之,教育局不另函通知),其獎勵額度如下:
(一)特優:指導教師得敘嘉獎2次,並由教育局頒發獎狀1紙。
(二)優選:指導教師得敘嘉獎1次,並由教育局頒發獎狀1紙。
(三)佳作:指導教師由教育局頒發獎狀1紙。
四、每件作品指導教師至多2位,以學校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
理教師)為限;若非校內指導教師則免填。
五、同一指導教師若指導不同學生參賽獲獎,則擇其中最優名次敘獎,不得
重複敘獎;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享有無償使用權,得公開展示、公開推
廣、重製、編輯和其他合作方式利用本作品內容,以及行使其他法定著
作財產權所包括之權利,不另提供稿費並視需要得請參賽者無償配合修
改。
二、全部參賽作品均不予退件,並同意將獲獎作品著作權轉交主辦單位使用
於媒體宣導、公布網站、公開展覽或其他用途權利。
三、若參賽作品內容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經有關機關
處罰確定者,將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所有獎項和獎金。
四、參賽作品內容及附件資料請以派員親送,報名以送達日為憑。運送過
程、費用及寄件後確認事項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處理。參賽作品若因運
送過程遭毀損,參賽者自行負責。
五、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公平、公正、公開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
議。
六、得獎獎項主辦單位有權視參加作品表現與評選結果以「從缺」或「增加
得獎名額」辦理,獎金隨實際情況彈性調整,以不超過原獎金總額為
限。
七、凡報名參賽者視為同意本計畫的內容與規定,主辦單位保有修改之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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