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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團體項目換場時間試行措施暨113學年度個人項目「口琴獨奏」比賽類別於自選曲得使用半音階口琴演奏預告一案

{{ $t('FEZ001') }} 盧友儀

{{ $t('FEZ002') }} 學務處訓育組|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2年11月17日藝演字第 1120003449號函辦理。

二、112學年度團體項目決賽試行措施:團體項目各比賽類別之換場時間以5分鐘為原則且逾時無扣分機制,以人員進入舞臺始計時,逾時將由大會提醒參賽團隊掌握換場時間。

三、前開試行措施未影響團隊參賽權益,並有助於減少團隊間換場等待時間及確保賽事流程順暢進行。另,決賽舞臺場地將標示中心線,以供參賽團隊定位之參考。

四、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預告內容:第肆點個人項目之個別規定事項增列:「口琴獨奏」於自選曲得使用半音階口琴演奏。

五、旨案併同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公告周知,俾利參與全國賽事之參賽團隊及參賽學生提前因應。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12-25|

{{ $t('FEZ005') }} 321|